书接上回,京城中关村,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一纸诉状陈\"冤屈\",与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壹影视公司)等八被告对簿公堂之上。其余七位所许何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安徽广电公司)、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电广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盟将威公司)、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柏联集团)、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达思公司)、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腾飞公司),(以下统称七被告)北知断案:《龙门镖局》构成与《武林外传》不正当竞争,罚!裁判壹影视赔百万!
壹影视公司不服,将联盟影业公司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北高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知第(2015)京知民初字第62号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话不多说,壹影视公司在二审中有怎样的诉求?《龙门镖局》是如何\"摘掉\"不正当竞争的标签?北高又是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各位看官请稍安勿躁,且看下文。
壹影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成立的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案外人编剧陈万宁(宁财神)的言论,来源于网络媒体报道,一审法院将媒体报道的行为等同于壹影视公司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将编剧陈万宁的行为视为壹影视公司的宣传行为,于法无据。3、一审判决认定\"《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属于虚假宣传是错误的,上述宣传并未导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后果。4、一审判决认定\"《龙门镖局》能完胜我之前的《武林外传》\"构成商业诋毁也是错误的,上述宣传并未对《武林外传》电视剧的商品声誉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也未使公众对《武林外传》电视剧或联盟影业公司的商业信誉评价降低。
联盟影业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基于陈万宁与壹影视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认定陈万宁的言论由壹影视公司承担责任是正确的。2、陈万宁有关\"\"升级版\"\"完胜\" 的宣传言论不正当地占有了联盟影业公司业已形成的市场优势,影响了联盟影业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已经实际上损害了联盟影业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壹影视公司通过陈万宁的言论,故意渲染和夸大《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之间的微弱关系,属于\"搭便车\"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期间,壹影视公司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经公证的陈万宁签署的声明,用以证明陈万宁接受媒体采访均系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壹影视公司的观点,且媒体在报道中存在对陈万宁的意思误解失实报道的情况;
证据2、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升级\" \"完胜\"两词系网络常用词,没有貶义;
证据3、电影《武林外传》海报和片头片尾署名截图、猫眼APP中电影《武林外传》制作和出品方署名截图,用以证明电影《武林外传》的投资方和制作方是小马奔腾公司,媒体的报道是客观的,不能据此认定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联盟影业公司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不应采纳,且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盟将威公司、盛达思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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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下:
鉴于陈万宁和壹影视公司在编剧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壹影视公司要求,陈万宁应当参加电视剧的宣传活动,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万宁有权在编剧合同约定的酬金之外,基于《龙门镖局》一剧发行而另外获得收益。因此,一审法院有关壹影视公司作为电视剧《龙门镖局》的著作权人对陈万宁的宣传行为承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对壹影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龙门镖局》是否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认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其本质在于引人误解。真实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主要原则之一,禁止欺骗是公平竞争观念的应有之意。虚假宣传会使诚实的竞争对手失掉客户,会使消费者受错误信息的引导而花费更多的选择成本,会减少市场的透明度,最终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福利带来不利后果。经营者应当对一般消费者的普遍理解予以足够注意,尤其是在涉及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时,应当对相关事实作全面、客观的介绍,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使消费者产生歧义,进而造成误认。但同时,在认定某一宣传行为是否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时,不仅要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分析,也要关注宣传行为的后果是否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造成了引人误解的实际后果或者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为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其中有关升级版的表述没有基于有选择性的具体特征或者属性进行,而是笼统表述,缺乏客观的数据、指标、参数验证。但从二审补充查明的新闻报道的内容看,与升级版表述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同时包含有新闻媒体等第三方有关两剧的具体比对,其中包括\"剧中主演虽然身穿古装,但台词和表演却充满了现代气息,剧情中穿插着各种网络游戏、流行歌曲、曲艺表演。\"\"电视里没有情景喜剧的那种局促感,也不是横店那些熟悉的布景,原来《龙门镖局》剧组的确耗资在丽江束河古镇旁建造了一座占地二十亩的实景镖局。\" \"前者(指《武林外传》)只是录影棚搭建的小客栈,80集里80%的戏份都是围绕着那张木饭桌,而后者(指《龙门镖局》)不仅在丽江搭了真实的镖局,甚至平地建造了一个真实的小镇。\" \"从制作角度上,《龙门镖局》显然不能按照《武林外传》2.0来理解,无论是布景、摄像、服装都升级了好几个级别。看来,一次成功很重要,至少它会是下一个作品的基础,有了投资,什么装备就都不是问题,而装备升级了,看起来总是容光焕发。在内核上,《龙门镖局》跟《武林外传》倒是很相似,不过叙事从原来的单元结构变成了线性结构,这算是宁财神升级了吧。\"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至少存在剧情元素、拍摄场地、制作、叙事结构等方面的改变或提升。由于艺术作品本身的特性,以及观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其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往往缺乏客观的标准,相关公众对于一部影视剧的质量评判通常也不会仅依赖于他人的推介。单就观众这一市场受众而言,不会因为观看了一部被宣传为好的剧而当然地不再观看另一部被对比宣传为不好的剧,即对于电视剧的观众而言,不会像购买商品的相关公众那样,基于某一产品系另一产品的升级版的表述就选择一个产品并当然地放弃另一产品。电视剧与其他商品相比,对于观众而言,不同剧之间并不当然地具有替代性。就版权交易市场而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对联盟影业公司《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无证据证明联盟影业公司在《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上因此遭受损失。此外,虽然有新闻报道提到\"曾投资《武林外传》的那家公司(指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对赌失败 要赔建银文化6亿\"。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电影《武林外传》的出品方和联合摄制单位包括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故该报道并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对壹影视公司或小马奔腾公司与电视剧《武林外传》出品方产生误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部分媒体对两剧的提供者产生了实际混淆是错误的。除此以外,联盟影业公司并未提交引人误解的其他证据。
综上,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万宁有关《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升级版的表述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商业诋毁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与虚假宣传相比,商业诋毁侧重于对于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进而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述规定中的虚伪事实,既包括虚假的事实,也包括其他引人误解的事实,只要导致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即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陈万宁有关《龙门镖局》能完胜《武林外传》的陈述构成商业诋毁。其中\"完胜\"一词是指以较大优势胜过对手。如前所述,根据新闻报道的内容,《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相比确实在某些方面有所改变或提升,考虑到影视剧等艺术作品在优劣的评判方面缺乏客观标准,因此上述改变或者提升是否能够达到\"完胜\"的程度,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据此,陈万宁有关\"完胜\"的表述一方面确实缺乏客观标准或参数。但另一方面,该表述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据此得出两剧优劣的评判结论,并进而降低或貶损《武林外传》出品方联盟影业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一审判决就此所作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支持壹影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样作为80、90后回忆的两部经典古装情景喜剧影视剧,为我们带来了许多欢乐,如今一地鸡毛的结果自然是两家公司以及所有爱好者们非常心痛的,除此之外还暴露出影视剧面临的许多问题,如: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里,影视剧出品方在宣发时如何充分利用传播媒体为作品宣传造势,既能抓住观者眼球,又不过界触及正当竞争规则的底线,,媒体在采访报道时如何规范自身行为等,,该案一审判决后曾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而二审剧情反转改判,其判词为业内人士提供了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的一个很好的范本,值得从事该领域的每个企业相关人员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