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在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暖心、舒心、温馨的文旅体验,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加大“柔性执法”的力度和范围,对外地机动车驾驶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只警告不处罚”的措施。
只警告,不处罚
像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徽蚌埠、江西新余、四川遂宁、湖北荆州等地就对外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只警告不处罚”的免罚措施。这不仅是对群众作出的一种承诺,更显示出开门迎客的一份诚意,一种能够打消、缓解外地游客陌生感、焦虑感的体恤与共情。
初看,这些地方坚持疏堵结合、柔性执法,让城市街道更有“烟火气”,城市管理更有“人情味”,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城市的亲和感和吸引力。
柔性执法
然而,当越来越多的地方为了营造友好营商环境而选择更多的柔性执法的时候,这难道真是一种好事吗?
首先,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种有选择性、弹性的柔性执法行为,是不是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代表了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种有选择性、弹性的柔性执法行为,是不是挑战了法律的强制性、严肃性。
城市执法
再者,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法、民主、平等、统一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有选择性、弹性的柔性执法行为过程中,谁来保证法治基本原则在具体执法行为过程中的贯彻?存在不存在选择性执法、人情性执法、利己性执法?
当然,不得不说这些地方推行柔性执法的初衷是没有问题的,都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
交警执法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执法部门众多,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也是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出现不同地方、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不一样的解读,加之在有选择性、弹性的柔性执法环境中,就会做出一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执法行为。
执法必严
因此,这种有选择性、弹性的柔性执法不应该被推行和提倡,而是如果发现有哪项法规不合理或者不适宜现实需要,就应该通过立法机关进行修改,然后遵照执行,而不是去做出有违法治精神的临时调整或者是选择柔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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